【金“周”说法】特殊意义的转账能否被视为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
周法案例【2023】0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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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,2020年至2022年张某以养兔子缺钱等理由,多次向刘某借款。刘某通过微信、红包转款给张某11974.27元、支付宝转款给张某20000.00元。后张某通过微信转账、红包还款9850.00元,剩余22124.27元,刘某多次催要未果,为此诉至法院,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。
法 院 审 理
周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。原告刘某主张被告张某向其借款20000.00元、11974.27元,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、电话录音及本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证据链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应予以支持。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9850.00元,本院不持异议,但原告微信转款中2021年3月14日的13.14元及2021年2月13日的66.66元应视为赠与行为,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。被告逾期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,本院予以支持。
法官后语
民间借贷的成立,除了应当有转账等钱款交付行为之外,还应当存在借贷合意,因此,原告在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,除转账记录外,还应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,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、借条等,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在本案刘某和张某的来往中,从微信转账记录中可以看出张某以各种理由向刘某借款,张某也在转账说明中明确表示“还”,由此可以判断刘、张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。但是,一些特殊意义的转账被视为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,比如包含数字“520”、“1314”等的转账行为。刘某分别在2021年3月14日转款13.14元并注明“好好爱自己”、2021年2月13日转款66.66元并注明“买盒巧克力表达我心情”,应视为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,不能要求对方偿还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孟聪 王村法庭科员
供稿:王村法庭 孟聪
编辑:司 琪
审核:张 喆
签发:张 萍